“北雁云依”,是济南市民吕某张某夫妇为自己女儿拟定的姓名,北方的鸿雁与天上的云朵相依。夫妻俩认为很美很有意境。但派出所却不予上户口,吕张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的诉讼请求最终也被法院驳回了。
民法典给姓名划了一条底线,叫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取名很自由,但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简称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民法典的六大基本原则之一,不仅在总则明确规定一切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许多具体规定中也明确将不违背公序良俗作为限制条件。
如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对于姓氏,1015条又特别规定,汉族自然人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必须是以下三个理由之一,一是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是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是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
具体到本案中,这个姓名登记之所以会被派出所拒绝,进而被法院认定不合法,并不是因为这个名字“过于诗意”,而在于没有正当理由创设了新的姓氏,有违公序良俗。
因为中华民族有重姓氏的传统。姓氏承载了对血缘的传承、对先祖的敬重、对家庭的热爱等,中国人对姓氏传承极其重视,这不仅仅体现了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更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符合主流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载体。如果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则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
所以,公民没有特别的理由,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这既是良好习俗,也是公共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