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民事法律只规定了环境污染的概念,没有明确生态修复责任,导致生态破坏违法成本低、生态修复难,此次民法典对此进行了完善。
山东省德州大气污染案:山东德州振华玻璃厂自2013年11月起,多次超标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经环保部门多次行政处罚仍不改正。中华环保联合会向人民法院提起环保公益诉讼,2016年7月,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二千余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修复;这是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明确生态修复责任的典型案例。
此前,我国最高法院就裁定过著名的“腾格里沙漠污染案”,判定宁夏中卫市八家涉案企业共承担5亿多元的修复费用。
判例说明,党的十八大确立的绿色执政理念和民事活动的绿色原则正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和落实。此次民法典编纂,将公法性质的生态破坏责任纳入民事法律体系,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比如,确立绿色原则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9条)。
此外,民法典还在多处条文中加入生态保护内容,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民法典贯彻绿色原则的最大亮点是:将原来的“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方式修改为“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恢复原状”就是恢复到原来状态,而“修复生态环境”是恢复生态功能。这使环境污染修复责任成为一种新的民事责任形式。
民法典将原来《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4个条文增加到7个条文,章名也调整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这实际上是确立了我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的私法规范,意味着我国环境破坏法律责任模式已由原来国家政府承担为主的公法治理模式转变为破坏者承担责任为主,国家退居其次的私法治理模式,这种制度转变对于建设和完善生态文明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