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第三把钥匙——公平原则。
民事活动重公平,各方利益要平衡。
真实的案例
小马在小刘家中见到其父遗留下的一个青花瓷碗,碗底印有“乾隆年制”,便认为是古董,就求着小刘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他,结果回去鉴定发现是现代仿制品,价值仅一千多元。小马要求取消交易,小刘拒绝,理由是那东西确实是父亲遗物,是小马主动恳求自己卖给他,自己既没有强迫也没有提供虚假信息。但是,法院没有支持小刘,判决撤销了该交易,双方相互返还款物。
本案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既符合平等原则、也符合自愿原则,但为什么法院支持小马反悔呢?这就要用到公平原则这把钥匙了。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核心要求是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大体平衡。
公平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准则,它主要适用于“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情形中。在本案中,小马由于自身轻率,对交易标的物发生了重大的误解,是可以主张撤销交易的,这就叫基于重大误解的撤销权(民法典147条)。但是注意,由于重大误解的发生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对方没有过错,所以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的撤销权期间很短,只有90天的期限。
但假设,小刘在本案中利用了小马急于成交又缺乏经验、判断力等情况,索要高价,那就是民法典第151条规定的显失公平了,该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这种情况下的撤销权期限是一年。
民事活动重公平,各方利益要平衡。
公平也是民事司法的重要价值判断标准,在民法典的许多条文中都有体现。
比如我国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就是为了实现公平,一方不得因对方违约侵权而获利。合同编中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定也体现了公平原则,就是对于当事人自愿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如果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院可以适当调整以达到公平。
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制度,也是以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为前提。实践中,受益人分担见义勇为者受到的损失,高空抛物伤人全楼买单等判例背后的法律原理,也是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