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关系深化发展和社会分工在市场领域细化的必然产物,是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否是市场体系成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行业协会既是行业内企业利益的代表,同时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枢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或缺的社会团体。它在保护企业利益和安全、促进行业自律和发展、维护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健全的市场体系及市场运行机制,离不开行业协会。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期,行业协会更是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和载体。在国际上,凡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十分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本文旨将通过对国际行业协会的产生、特点及其职能作用进行粗浅分析,力求能对构建我国行业协会的体系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国际行业协会的产生、特点、职能作用和运作模式
在国际经济极发达国家,政府并没有包揽一切社会事务管理,恰恰相反,是通过积极培育和推动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来承担许多具体的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工作。在国际的舞台上,主要由三大部门在唱主角,即政府、营利部门(企业公司)和非营利部门,其中非营利部门又称为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主要致力于社会服务和管理,政府是在这两者之间,站在更高层次上,通过政策调节、法律制定和财政支持,来实施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国际的这种政府管理模式,用我们当今中国改革的话来讲,就是既体现政企分离、又体现了政事、政社分离的双重要求。通过对国际行业协会的产生、特点、职能作用和运作模式的分析,对于培育和发展我国行业协会,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加快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是很有意义的。
(一)产生动因
行业协会是比企业还要古老的治理结构,是中世纪海外商业扩张的产物。大量史料证明,国际的市场中介业是从商业中介(商人行会)起步,经历手工业中介(手工业行会)、产业中介(工会)、专业化服务(自由职业协会)四个阶段。国际行业协会发达与经济体制、价值理念有关。从国家的理论依据和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政府在经济发展和繁荣时期,一直是充当“人的自然权利的保护者”、“守夜人”等角色,只有在经济衰退、国家受到威胁等情况下,才采取政治、经济、法律、军事等各种手段对包括经济在内的社会事务进行必要的干预,但这种干预仍然是在尊重和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基础之上的干预。在这样的文化中,其政府的功能必然是有限的。这种有限性表现为:在尊重人们的基本权利(生命、财产、平等、自由、民主等)的前提下,人们通过制订法律,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对政府进行限制和制约。这种自由经济体制和崇尚个体与社会权利的价值理念,构成了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发达的体制基础和文化条件。商人和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遇到许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时,为了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形成行业组织。这是国际上行业协会产生的主要动因。
(二)基本特点
《经济学百科全书》对行业协会作了这样的定义:行业协会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行业协会作为企业主的利益集团,代表企业界的各种利益。据美国1985年版的《美国协会百科全书》记载,全美约有18000多个协会组织。这些协会组织涉及各行各业、各科学技术领域,大多数又与工商企业有着密切的关系。以美国为例,在美国的协会组织中,仅属于工商企业方面的企业协会组织就有3600多个,有关工商企业管理方面的协会有100多个,其中各种小企业管理协会有60多个。国际共有1400多万个企业,其中96%属于500人以下的小企业。绝大部分企业都参加不同的协会组织,有的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甚至参加几个不同类型的协会。例如,有的企业既参加管理协会,又是某一专业技术方面的协会会员,其目的是想从管理协会方面获得有关管理咨询、培训、政府事务问题的好处,从专业技术协会那里便于寻求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的支持或合作、交流等。从组织形式来看,协会组织既有行业系统,又有地区系统;各行业协会在各地区、各州分别建立,最后在联邦一级成立最高组织,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纵横交错、既有分工又能互相协调的组织网络。行业协会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1、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地位,完全是地位独立,行为自主,经费自理,自愿参加的组织。各行业的企业按照各自需要自下而上自愿组织起来,绝大多数是民间性质的非营利社会团体,只有极少数协会是以公司形式经营的。针对行业协会没有特别的立法,协会大都是依据私法中的公司法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实行自愿入会制,是自主自律的组织。协会日常活动的开展由从协会会员中选出的理事会负责。其权力不是经法律或政府授权的,而是来源于协会在行业内的影响。
2、以服务为中心,非营利为目的。行业协会不同于政府,不是权力机构,不是政府管理企业的代表,也不同于企业,不直接经营。行业协会的服务工作体现的是行业整体利益,而不是个别企业的利益。行业协会通过开展服务来加强与成员企业和会员的密切关系。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举办各种培训班、展览会或学术讲座的收入以及政府机构和某些企业的赞助等。有的行业协会收取会费是按会员规模大小、在协会中的地位(如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公司会员、个人会员等)及享受的服务项目等而确定的。也有的协会是按会员销售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例如,国际土豆协会的会员每出售100磅土豆就必须拿出2美分作为会费。有的企业向其所参加的协会交纳会费,而很长时间并未得到协会的直接服务,当有人说是吃了亏时,精明的企业家却认为:参加协会,交纳会费就像买保险一样,到万一需要时,它的作用就特别重要了。
(三)职能作用
国际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可分为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
1、对内职能。主要是为成员提供范围广泛的服务和进行内部协调。主要有:
(1)通过教育、技术援助、技术培训等项目帮助企业改善经营成果;如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为会员提供培训教育,特别是与计算机、现代科技相关的课程;出版管理科学方面书籍、刊物,传播最新的管理科学知识;举办专题研讨会、培训班,提供和交流管理信息,促进新人成长。
(2)制定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及实施和监督,参与行业许可证的发放和资质审查。国际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国际的行业协会在代表会员利益与政府及议会沟通协调的同时,也对行业内成员加以制约。如果发现有违反行业规范,搞不正当竞争,损害同行和消费者利益的会员,协会将采取惩罚措施,如取消会员资格,禁止在本行业从业,甚至向法庭起诉。实践证明,这种行业约束行之有效,因为被行业协会开除的企业是难以在行业内立足生存的。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行业协会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3)组织展销展览会,发挥统一协调作用,促进和参与国内外经济交流与合作。国际的各种展销会,大都由各行业协会组织,以整个行业面貌出现,统一对外,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开拓国际市场时,能够形成从整体加强国内企业竞争力的方案。
(4)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等。如国际小企业服务协会(SBSB)是一个由35000多家小企业参加的以企业化形式经营的协会组织。该协会按小企业的大小,分别每年向会员征收75美元或150美元的会费。协会向会员提供免费电话管理咨询、廉价旅行住宿和车船机票及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信息、电传共享和政府事务帮助、对华贸易咨询等服务。
2、对外职能则包括
(1)信息职能:国际的行业协会的信息收集功能发挥的非常出色。具体表现在国际的行业协会组织在向立法和政府机构建议时,往往不以个人或整个组织名义讲话,而是以具体的定量的数据反映本协会会员中有多少赞成或反对某项法案,其理由如何。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决策程序中,如何确认出口价格或推定的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如何确认产业是否遭到了损害;如何确认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产业是否得到了好转;如何利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积极完成产业的升级;何时可以终止征收反倾销税等一系列问题,都以精确的定量数据向政府提出建议。这些工作不可能由一个或几个厂商来完成,也不可能靠政府有关部门来完成,而是由行业协会担当起发起者和组织者,用很多详实的数据和搜集大量的信息,包括企业自身的想法和意见,以便协助政府制订出完善的、有效的、可执行的法律和措施。这些工作都充分表明国际行业协会具有出色的行业数据统计和信息收集功能。
(2)协调功能:负责处理企业与国家、企业与公众关系以及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利用多边保障机制,维护国内企业的利益。第二、在协助维持市场秩序,参与反倾销的申诉或应诉方面。
(3)参政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进行行业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参加到国家政策法律形成的过程中,为国家行政和立法工作提供政策立法建议。
(4)法定职能:如行业协会举办职业培训,雇主协会同工会商定劳动和工资条件等。
总之,行业协会的这些职能基本上涵盖了企业运作和政府控制的方方面面,因此成为了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流,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组织者和策划者。
(三)运作模式
国际行业组织经历了二百多年的发展史,已经形成了一套独特的运作模式和政府管理扶持的模式:
1、行业组织成立。要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写明机构性质、运作计划、服务宗旨,以及用什么方式实施项目开发。政府通过严格审核认定后,发给行业组织资格表,再予以批准成立。
2、行业组织运作。一般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董事会,它由各会员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制定方案、确立目标、招聘成员等。第二层次是执行总裁,它由董事会任免,其工作职责是执行董事会所制定的方案,管理组织资源,开发服务项目,拓展外界联络,考核和评估雇佣人员。第三层次是带薪工作的职员,主要是协助总裁工作,研究日常工作,开展人员培训与提高,对各方面服务雇员进行评估和监督。
3、政府扶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财税政策上给予极大的支持,主要是给予行业组织特定的免税政策,即服务所获得的各项收入不需上税,同时行业组织从事服务时所购买的商品,也不需交税,因为很多国家零售各类商品是实行价外税的,所以行业组织开展服务时就可以享受到这一政策;规定行业组织从事服务所形成的盈利或利润,不得用于个人利益,必须用于行业组织再投入,为行业会员服务。二是在行业协会的建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包括协调组织结构,指导行业协会的建立等方面。行业协会虽然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但是,“自愿”与“自发”是有区别的。以国际农业的行业协会及类似性质的中介机构的建立为例,《国际法典》第7部分第453节b(4)规定了,联合营销司应该“在其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与有关农产品生产者协商建立合作性质的组织,并且针对生产和市场环境中存在的因素,做出经济调研和分析,以确定合作组织一旦建立后将如何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协调和市场运作。”从总体上看,政府与行业组织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它们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更富有建设性。
二、我国行业协会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业协会是伴随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起来的,尤其是与政府机构改革紧密相关的。我国政府机关改革,从本质上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经济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的动力之一源自社会,源自正在形成的市场机制为主导因素的社会力量,是一种“外源性”改革。这就决定了加强机构改革动力的重要一环,就是增强改革的社会动力,应培植各种非政府的社会性组织,特别是社会中介组织,促进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的充分发育,使社会成为政府机构膨胀的强有力的外在制约力量。为此,政府机关改革要着力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培育社会中介组织,调整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发展和壮大社会自我管理与自我组织能力,以顺应“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趋势,让社会中介组织很好地吸纳和承接从政府分离出来的部分职能,与政府一道共同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进行管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加快,政府机关改革深入,行业协会获得迅速发展,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要求。现阶段我国行业协会在发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数量少、层次低、覆盖面小。从总量上看,我国行业协会现有数量还不及解放初期同业公会的数量。从布局上看,一方面我国行业协会的设置与分布没有明确的标准,如有按行业划分的协会,有按部门划分的协会.有按工艺技术和生产流程划分的协会,这样一种大而粗的没有细分到产业内部的行业划分,容易造成产业链管理脱节和行业遗漏,不能覆盖所有的产业。在第三产业、新兴行业,尤其是高技术领域的行业协会明显不足。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大多数由原有的行政性单位转制而来,入会的会员企业很少,全国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一般不超过全行业企业总数的40%。会员单位大多局限在原部门系统内,且会员企业大多数是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很少。统计资料表明,全国性行业协会中,非国有企业会员不超过50%的占79%。这种布局造成行业协会覆盖面过窄,一方面意味着协会无法充分掌握本行业的信息,难以发挥其综合性的协调功能。另一方面,致使非主流会员企业即少数非国有企业会员与行业协会之间缺乏一致的内在需求和动力。这是因为由行政单位改制而来的行业协会通常由大型国有企业操纵,如国有企业仗恃政府部门的支持常公开实施市场垄断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这些行为使得行业协会难以代表整个行业的需求和利益。
2、政、会不分。我国大部分行业协会是每次政府改革中由中央部门转变而来或者由政府部门组建的,因此都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行业协会仍然是政府行政部门的附属物的原因,一部分是因为政府官员希望通过行业协会部分转移政府职能,使其对行业管理的权利得到合法的延伸,而大多数行业协会也愿意成为“二政府”,其目的并不是为会员企业服务,而是在新形势下保留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所拥有的权力和既得利益。成为“二政府”的行业协会极大的忽视了“为行业、企业的共同利益提供服务”的这一首要和基本的职能,造成行业协会服务意识淡薄,功能不完善的状况。目前行业协会的功能仅停留在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组织行业内部交流,开展业务培训等浅层次的服务仁,而行业规划、行业自律、行业政策制定、争端协调、反倾销调查取证、开拓市场等功能很不健全。这就使得行业协会既不能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更不能适应WTO新形势下推动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因而功能不健全是行业协会进一步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
3、不合理的双重管理体制。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严重影响了行业协会的发展。所谓“双重社团管理”就是申请登记的社团必须经过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后,才有资格获得民政部门批准。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审查申请登记,民政部门负责实施登记的双重管理体制。这表明了成立社团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的和登记管理单位机关的实质性审查,会员,财产,发起人及负责人,接受捐助都需要得到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客观上赋予管理部门过大的权力,而且“社团登记条例”中规定,每个行业协会必须有一个政府主管部门,所有工业协会都由各有关政府部门直接管理。这种行政许可之下的行业协会不仅自主性受到很大的约束,而且必然带有典型的政府主导的倾向。这就造成行业协会行政色彩浓厚,变相地成为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
4、法制规范不健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律、政策上为行业组织创造了一定的发展空间。但是,与发达国家相关法律和行业组织发展要求相比,行业组织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有两个明显不足:一是有关的法律规章过于简略,各种行政规定内容庞杂,透明度低。造成了政府机关在执法中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和黑箱操作的空间,行业组织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二是现有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民事关系调整极为薄弱。有关行业组织的内部组织、财产关系等问题,极少规定。行业组织是自治组织,其内部组织和财产关系最为重要,正如公司一样,法律必须对其内部组织有非常具体的规定,才能够保证这个组织在一个稳固的和有灵活性的组织框架下开展活动,尽量减少可能发生的纠纷并有助于达成目的。正因为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一方面行业组织法律地位得不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行业组织自身存在很多问题,内部管理松弛,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社会信誉差。个别行业协会甚至成为某些行政机关谋利的基地,距离成为社会合法性、对企业有公信力、对政府有影响力的行业协会组织还很远。由于行业协会立法的缺位,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约了行业协会的发展。因此,作为市场体系中重要角色的行业协会需要有法律对其进行明确的科学定位,并规范其运做。日前除上海等少数地区以地方规章的形式出台的行业协会管理规范外,还没有全国性的具有较高效力层次的专门规范性的文件。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行业协会的发展与政府的重视程度、支持力度密不可分。而目前政府对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在指导、推动、管理、监督行业协会方面不到位。
5、人才匮乏。由于我国行业协会特有的生成途径,使得行业协会与政府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协会的领导成员多为政府委派的官员或是离休干部,真正专业从事行业协会工作的人员很少。人员的缺乏,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的老化,使得很多行业协会难以提供实质性的服务,导致行业协会得不到会员的承认和支持。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至今仍未对行业协会明确定位,行业协会的社会编制,经费来源等问题都无法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障。目前协会没有列人编制序列,不属事业单位,协会经费的不足不仅影响行业协会业务开展,而且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都缺乏应有的保障,导致行业协会不具备吸引人才的任何条件。因而人才不足的问题成为行业协会生存和发展的一大难题。
6、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限制协会的作为
我国传统的行业管理模式是国家管行业,计划配置资源,政府担当着企业、行业全能管理者的角色。我国的行业协会是伴随着国家行业管理职能的改革自上而下产生的。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说,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机构改革的产物,行业协会的发育程度依赖于政府机构改革深度与进程,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决定行业协会的发育程度一个重要参数。应该讲,政府部门向行业协会转移职能的方向、内容,政策上规定是很清楚的,但是,目前的情况是,一方面,政府职能转移需要一个过程,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职能转变涉及到部门利益,政府机构虽然人减了,但职能不放,企业对政府的依附关系还没有彻底解除,行业协会作为一种民间中介组织的独立地位尚未得到完全确立,行业组织应有的管理职能仍被行政管理部门牢牢抓在手中,根本无法发挥管理、协调等作用,部分行业组织有名无实。这是当前我国行业协会没有得到很好发展,没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
7、行业协会自身能力不足,运行机制尚未完全形成我国行业协会的生长途径,大体有体制外和体制内两种:体制外的由民营企业自发形成,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求得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企业的发展。体制内的则是经由政府转变职能,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在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下,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目前我国行业协会主要是体制内改制而成,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政府对行业协会进行不合理管制,把行政权力带进行业协会,由国有企业来牵头,覆盖面过窄,其会员企业一般不超过全行业企业总数的40%。这些协会的会员单位大多局限在原部门系统内,而且会员企业又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很难摆正国企与私营企业、原部门内与部门外企业的关系,实际上行业协会代表的是政府和国企的利益,带有浓厚的官办色彩和行政性气息。许多行业协会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处室之间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个别行业协会在人们心目中成了“新婆婆”、“二政府”,甚至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翻牌公司”,政府机关的创收基地。这就影响了私营企业等潜在会员的积极性。
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与行业协会发展的一些思考
(一)改革和发展我国行业协会的对策
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发展严重滞后。虽然不乏运行良好的行业协会,但大部分行业协会饱受人才缺乏、经费短缺等问题困扰,能力不足、社会公信度差、发挥作用非常有限,没有真正做好企业的“护航人”。所以行业协会的改革发展显得尤其紧迫,其涉及到社会观念、法制环境、政府职能、政策落实、行业自身建设等多重因素。
1、改革行业协会的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行业协会改革应该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该原则要求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以市场为导向,强调市场主体白由意识在行业协会建立和发展中的充分表达,同时以完善的机制发挥政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作用,要防止政府包办,造成新的错位、越位。只有坚持市场主导的原则,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才会产生对行业协会的需求。应企业的需求而形成的行业协会的生命力才会更强,行业协会的基础才能更牢固。在此基础上,政府因势利导,才能起到宏观引导和事后监督的作用。
2、行业协会的改革发展方向
(1)完善行业协会的法制环境。行业协会作为社会的中介组织,其性质决定了不能从行政上规定它的地位、职能和要求,应通过法律、法规对其沟通政府与企业的中介地位予以肯定,对其非盈利性质及道德范围进行界定,对其独立行使行业自律管理的权限给予保障,对政府委托事项管理职能的权限及接受政府管理与监督的义务予以明确。当前行业协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各个方面都不规范,需要尽早出台《行业协会法》,以便行业协会的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健康发展。为此,第一、要从法律上确立行业组织作为具有独立运行方式、目标和价值的社团法人的地位。只有明确了行业协会的法律资格,它们才可以脱离一切束缚,逐步扩大其对经济、社会的管理和协调能力。第二、要通过法律建立一套平衡的市民社会的市场机制和市民社会的伙伴关系,最起码要包括结社自由、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机制。国际社会就有这样机制,它动员了所有的社会成员通过利益集团参与国家的经济社会生活,从而在一个方面保证了国际经济的持续繁荣。第三、要通过法律确定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等利益集团和政府之间的协商机制和程序。没有法定的协商机制和程序的保障,各个利益集团之间可能由于实力悬殊而无法达到制衡,利益集团与政府有可能会相互排挤和侵蚀,市场主体的利益在利益集团中也有可能遭受无端压制。第四,必须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法律的监控不等于取代利益集团的内部规范,利益集团的内部规范也不能对集团外部的人产生约束力。我们目前急需强调这一点,利益集团只能通过自己的活动影响政府决策和法律制定来维护集团成员的利益,而不是以内部规范直接给外部人设立义务。
(2)推进政会分离,实现行业协会的独立运作。体制内生成行业协会问题的根源在于协会是政府主管单位的附属,考虑问题多从政府的角度出发,多采用行政手段,缺乏面向市场的动力,因而行业自身的发展的规律得不到体现,协会无法实现独立运作。要改造这些行业协会必须从根基入手,即在推进政会分开的基础上,改变协会政府附属的地位,引导他们面向市场。首先,行业协会在人员、资产和财务等方面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取消政府直接拨款,以政府购买协会服务的形式,把依赖政府生存的行业协会推向市场,经过市场淘汰一批名存实亡没有实际需求的行业协会。其次,政府要实现职能的转移和角色的转化,彻底改变对行业协会的直接管理。政府要把本该属于行业协会的社会职能,如行业服务标准的制定、技能资质的考核,同业竞争规范的制定等转移给行业协会。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知识产权的保护,市场准人标准的制定等方面,政府应该主动退出,支持行业协会合理运用规则保护企业利益。这样才能由行业协会自主履行职责,独立运作,充分发挥其综合服务的功能。
(3)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创造行业协会发展的良好环境。行业协会能否健康发展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与政府的支持力度和重视程度息息相关。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国情不同在于,国际一直实行自由经济体制,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有限,行业协会有广阔的生长和发展空间。尽管如此,国际行业协会的建立,包括协调组织结构、指导行业协会的建立、促使行业协会的构建向有序化和系统化方面发展等方面,政府从中的组织和协调作用是很重要的。中国现时的情况是政府推动下的转轨型市场经济,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是政府逐步从社会经济领域撤离出来的结果,行业协会是政府改革政企不分、放松管制的产物,这是一个必须面对的事实,也是一种我们引以为豪的较为成功的改革路径。况且,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力的收缩,为行业协会等利益集团创造发展空间,本身就是一个政策支撑。因此,在现阶段,中国政府必须大力扶持与发展社会中介组织,让已有行业协会脱离政府的直接控制和财政约束,政社分开,改变它们作为政府机关或委曲或隐性延伸的角色。政府通过一些激励政策,可以主动地将利益集团中间协调方式同政府干预和市场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当前尤其要全面落实国家经贸委关于培育和发展我国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17项职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能否通过发展行业协会来承接政府职能的转移,巩固政府机构改革精简机构、精简人员的成果,与此同时,要大胆采用拿来主义,参照国际等西方发达国家有关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和模式,建立包括免税等优惠扶持在内的财务管理制度。其具体措施为:首先,政府对行业协会的收人应免税。协会是具有非盈利性、公益性的中介组织,对协会的会费收人,社会捐赠,奖励等应免交税,对行业协会的服务收人也应免征税。因为征税就与行业协会非盈利的性质相违背。其次,政府应解决协会的编制问题,给予协会的一定编制。对在编人员的工资、医疗保险、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等应按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样可以帮助行业协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从而解决人才缺乏的问题,提高协会的素质。最后,要确保行业组织有足够的发挥作用的舞台,以事业吸引人才,以优质服务吸引会员企业,获取更充足的经费收入,又以优秀人才和充足经费为会员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促进行业协会的快速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4)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强化功能作用。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需要外部环境和相关机制的配合,但其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协会能否成功进行自身建设。一是摆脱传统的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完善其功能。服务是行业协会的灵魂,其存在的价值必须在自己的创造性的服务中得到企业的认可。行业协会需要主动摆脱依赖政府的观念,树立自立、自主、自养的思想,牢记协会是企业共同利益代表的宗旨,创新其服务功能。不仅要实现对企业诸如提供信息、开展培训等浅层次的服务,还要不断开拓创新,实现对企业诸如行业政策制定、预先发布本行业的市场、技术准入和从业标准、争端协调、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深层次的服务功能。二是改革不合理的布局结构,扩大行业协会的覆盖面。协会的设立应遵循“一地一业一会”的原则,防止出现重复或空白的现象。同时要跨部门、跨系统、跨所有制发展行业协会,特别要注意吸收行业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人会,不扩大起覆盖面,增强协会的代表性。三是改革协会的用人机制,提高协会的专业水平。行业协会的领导人应由官员为主转变为企业家为主,工作人员应由行政人员为主转变为招聘的和企业派出的专业人员为主。要实现这一点,必须加快建立市场化的用人机制,有计划地吸纳有本行业知识背景的专业人才充实协会队伍,从思维模式、年龄、知识结构和行业能力等各方面予以提升,同时要对现有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更新知识,以满足协会发展的要求。四是建立行业协会预警机制。入世后,外国对我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日益增多,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行业利益、企业利益,行业协会应尽快建立产品生产、消费、价格变化和反倾销的预警机制,以对可能发生的贸易争端提前预警并及时制定对策。这样,行业协会一方面可以抢先制定和发布各行业的市场,技术准人和从业标准,对国外商品、资本、劳务的进人提前设置限制,从而实现不同通过政府出面照样能够保护国内市场的目标。另一方面对某些可能被起诉的特定商品,行业协会可以召集企业研究预警措施,化解对方的投诉,从而使出口市场得以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