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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如何督促家长“依法带娃”
张力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发布时间 : 2023-05-26 13: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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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明确家庭教育手段,引导父母或监护人科学开展家庭教育。同时作为法律,《家庭教育促进法》也将父母与监护人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最终落实到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责任上。

《家庭教育促进法》以法律的方式明确了父母及监护人育人化人职责的总体目标与原则遵循。长期以来,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调整,主要集中在对少数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的恶行的底线防控上,而对于大多数日常教育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衡量。只要不触碰底线,似乎监护人干好干坏一个样。这违背了监护制度所遵循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与初衷。

现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不仅树立了家庭教育“立德树人”的总体目标,明确了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家风家教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意义,更提出了“合格”的家庭教育在德育、智育、体育、劳育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家庭教育中亲子陪伴、父母协力、言传身教、尊重差异、平等交流等等重要方式。同时还明确了监护人与学校教育机构之间的配合义务、父母分居和离异时家庭教育义务的特别履行方式等等重要问题。

从而大大强化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适用面与调整力,确保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有效落实。

《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庭教育失职行为建立了层次分明、“软硬兼施”的追责体系。

一是对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可由基层群众组织、教育机构等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

二是未成年人因失管失教发生严重不良违法行为甚至犯罪的,由司法机关等对家长予以训诫、责令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

三是父母或监护人对孩子实施家暴行为等严重加害行为的,不仅可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还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刑法等,给与其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等。

这些制度安排不仅使父母与监护人“依法带娃”有法必依,还有效解决了一些监护制度适用中的难题。

例如:孩子在校学习期间霸凌他人造成伤害,父母能否以将孩子交给学校教育管理为由,主张“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历来存在争议。

现在,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家长因孩子的校园霸凌等不良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训诫”的,可以证明家长未尽到家庭教育义务,从未尽到监护责任,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就不能减轻其所承担侵权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完善了“促进”家长履行教育职责的保障体系。对家庭教育失职严格追责的正当前提是,社会已然为家长提高家庭教育意识与能力创造了条件。为此,《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政府部门对家庭教育的宏观指导服务与财政支持职能。

        它鼓励高校研究机构加强家庭教育人才培养、方法研究;支持中小学等通过“家长学校”等方式,对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咨询和辅导,巩固家长与教育机构在家庭教育方面的深度合作,推动家校协同;它还鼓励各类社会力量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等等。

        由此,促成未成年人监护保护的外在法治硬约束,与家庭教育循循善诱的德治内核相互紧密集合、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