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委组〔2016〕66号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中共重庆市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性社会组织
党组织组建工作的通知
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党建)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6〕5号)和全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全市性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摸清工作底数,夯实组建工作基础。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对照《全市性社会组织名单》,结合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组织专门人员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逐一摸清所属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党组织及党员等基本信息,及时更新维护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加强分析研判,精心制定组建工作台账,为组建工作创造条件。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等社会组织登记、年审职能部门,要健全落实“三同步”机制,动态掌握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撤销或注销情况及党建工作情况,并负责维护党建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各市级相关部门5月31前完成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工作,并将组建工作台账电子件报市委非公工委。
二、创新组建方式,实现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建尽建。社会组织负责人(社会团体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组建党的组织。从业人员较多、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组织,特别是组织结构紧密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民办高校等,原则上应单独组建党组织。对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但转入正式组织关系不足3名的社会组织,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组建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等工作。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按行业组建联合党组织或者挂靠机关等其他党组织管理。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要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推动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培养推荐入党对象,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为实现党组织覆盖创造条件。在2016年6月底前实现党组织“应建尽建”,党员“应管尽管”,力争全市性社会组织党组织覆盖率有大幅提高。要巩固组建成果,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指导落实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活动基本规范》,确保党组织“建起来、运转好”。对已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因各种原因被注销或党员自然流失、长期不足3名的,要及时调整党组织设置。
三、理顺隶属关系,使每个社会组织党组织都有明确的归属。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和管理。管理社会团体较多、行业特征明显的,经市委非公工委同意,行业管理部门可成立社会组织行业党委进行统一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民办高校外)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党组织,根据行业归属纳入相关行业党委管理。按照“谁管理、谁组建”的原则,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抓好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组建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市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工作,认真落实好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和党组(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要把抓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纳入市级部门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向市委述职的重要内容,并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市级部门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市级相关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工作指导,通过党员领导干部直接联系、联席会议、定期通报等方式,加大组建工作督查推进力度。对需实行属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市级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区县委组织部门、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的对接联系;接收区县要认真配合,积极稳妥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纳入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深化试点的单位,要认真抓好调查摸底和党组织组建工作,把党建工作和协会监管结合起来,确保脱钩不脱管。
联系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处陈实
联系电话:63895494
组织工作内网邮箱:shzzdj@swzzb.cq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中共重庆市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