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党校,重庆社科院,市级有关部门,高等学校,市级社科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有关社科单位,区县社科联,市社科联机关各部室、下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普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社科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4年9月10日
重庆市社会科学
规划普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社会科学规划普及项目(以下简称“社科普及项目”)的管理工作,不断推进我市社科普及项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进我市社科普及规划多出精品和研究成果,有序推进我市社科普及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社科普及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我市社科普及项目要按照“面向社会、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进行立项和管理。凡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在我市范围内有条件进行社科普及创作和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我市社科普及项目的管理工作,在市社科联的领导下,由市社科联普及部负责执行。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我市年度社科普及项目指南的征集、拟定和发布;
2.负责我市社科普及项目的申报组织、评审、立项和结项鉴定,实施项目管理和成果推广等工作;
3.对我市社科普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定期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工作经验。
第五条 在市社科联的指导下,各社科单位和区县社科联协助市社科联做好本单位和本地区的社科普及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所在单位、行政辖区内的社科理论工作者申报市级社科普及项目;
2.对市级社科普及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等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项目年度检查;
3.参与市级社科普及项目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第六条 市级社科普及项目负责人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自己所承担项目的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任务并接受监督检查;妥善保存项目申请书、立项协议、阶段性成果、调研资料等有关资料。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我市的年度社科普及项目,由我市各社科单位或社科理论工作者,根据市社科联发布的年度社科普及项目选题指南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自行选题,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相关规定向市社科联申报。
第八条 少数题材重大,党委政府和社会亟需的社科普及项目,由市社科联根据需要以委托项目的方式单独组织实施。
第九条 我市社科普及项目每年组织申报、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社科普及读物或研究报告。完成时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 我市社科普及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一个项目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享有《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普及项目立项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重庆市内工作,遵纪守法,具有独立主持项目的能力;
2.具有副高(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副处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职称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具有博士学位的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的限制;
3.申请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工作的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社科普及项目,且没有未结项的社科规划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从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网(http://www.cqskl.com)下载《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普及项目申请书》、当年社科普及项目选题指南、社科普及项目论证活页等相关材料,认真填写后送交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2.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和当年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内容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承担信誉保证。
3.报送材料。各相关单位将申请材料审核签章汇总后,按照时间要求报送市社科联。
第十二条 我市社科普及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
1.社科普及项目的评审专家由市社科联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在“重庆市社会科学普及专家库”中遴选。
2.每个社科单位只选择一名相关学科的专家。
3.凡申请社科普及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组成员)的专家均不得作为当年社科普及项目的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立项批准后,市社科联向项目负责人下达立项通知。在项目负责人认真阅读本办法和《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普及项目立项协议书》(以下简称《立项协议书》)并认可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与市社科签定《立项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后,项目正式确立。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获准立项的社科普及项目,市社科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拨付项目经费,明确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和要求。
第十五条 各年度社科普及项目的经费资助标准,原则参照《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对于创作、研究难度特别大或市社科联点题、委托的社科普及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经费资助额度。
第十六条 我市社科普及项目资助经费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基本制度。
1.经费拨付后,项目管理单位须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资助经费不得转出单位;项目所在单位出具的符合《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财务结算为结项的必要条件。
2.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第一次于市社科联收到《立项协议书》签署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拨付资助经费总额的60%,其余4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拨付预留经费,最终成果也不得使用“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普及项目”字样。
3.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劳务费、印刷费、咨询费、通讯费等。
4.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由项目组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科研究工作。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检查
第十七条 我市社科普及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1.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科研管理部门受市社科联的委托,负责本单位社科普及项目的管理。
2.市社科联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八条 实行重要事项变更报批制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及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市社科联普及部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变更或增补项目组成员(项目组成员总数不得超过8人);
3.改变项目名称;
4.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5.延期结项(只能延期一次,且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6.内容有重大调整(对照申请书中的项目设计);
7.因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变动需变更项目管理单位的,须经调入、调出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认定并签署意见;
8.中止项目协议(即项目负责人申请撤项)。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撤销制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社科联普及部调查核实,报请市社科联批准后办理撤销项目:
1.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2.成果质量低劣的;
3.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的;
4.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
5.第一次鉴定未通过,经两次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社科普及项目。
第六章 成果鉴定与结项
第二十条 我市社科普及项目最终成果由市社科联普及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鉴定无效。
第二十一条 社科普及项目结项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1. 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思想健康,没有政治性错误或常识性错误;
2. 普及读物类完成8万—12万字的书稿;研究报告类完成2万字以上的调研报告;
第二十二条 社科普及项目结项程序
1. 年度社科普及项目创作或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结项申请书》)。
2. 项目负责人按照《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材料印制规范》对结项材料进行印制装订。经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3. 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结项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送交市社科联普及部。对于项目成果严重偏离《项目申请书》中的设计要求,或者没有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结项基本条件的,或者提交的结项材料不符合《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材料印制规范》的,或者存在其他明显问题的均不得上报。
4. 市社科联普及部对上报的结项材料进行审查后,送相关学科社科普及专家进行双向匿名评审。
5.市社科联普及部根据评审专家评审情况确定成果等级。成果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成果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级为通过,“不合格”为未通过。
6. 通过结项鉴定的社科普及项目,由市社科联普及部进行验收结项,由重庆市社科规划办公室颁发结项证书。结项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 成果鉴定不合格的,允许项目组在四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组织鉴定所需的费用由项目组承担。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追回项目经费,并做不良记录。
重新鉴定通过后,项目负责人申请市社科联予以结项,并由重庆市社科规划办公室颁发结项证书。
第七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二十四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社科普及项目成果,应在成果显著位置标明“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普及项目”的字样;社科普及项目结项后,市社科联有权在“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网站”、“重庆社科普及网站”等市社科联的宣传阵地上使用。
第二十五条 社科普及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市社科普及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使用。可充分利用刊物、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实用性的社科普及读物还可免费向社会公众发放。
第二十六条 社科普及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多种渠道筹措资金,资助或协助市社科普及项目优秀成果出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