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民发〔2024〕15号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市性社会团体
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全市性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印发实施的《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渝民发〔2017〕74号)同时废止。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民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重庆市全市性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为规范我市全市性社会团体的换届选举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性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重庆市全市性社会团体的换届选举工作。本指引所称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当社会组织理事会任期届满时,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及其负责人,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备案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应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尊重会员的民主权利,反映会员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届期按时换届。社会团体理事会每届任期3至5年。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会员代表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新一届会员代表资格按照章程及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等规定确认。
第五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接受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换届选举机构
第六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一般于换届前6个月召开理事会研究换届选举相关工作,并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以下统称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等组成,成员数量由理事会决定,人数不得少于5人,原则上应为奇数,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担任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由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担任;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可由业务主管单位确定一名领导小组成员担任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产生后,应发布公告,告知全体会员。
第七条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确认会员(代表)资格,公布会员(代表)名单;
(二)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草案报理事会审议,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换届的时间、要求和选举的程序及方法步骤等;
(三)接受候选人自荐或者提名,确定候选人资格,提名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候选人人选并报理事会审议;
(四)制定换届选举办法草案并报理事会审议;
(五)准备其他需理事会审议的换届选举相关事项,主要包括:理事会工作报告(草案)、财务工作报告(草案)、监事(会)工作报告、换届会议议程(草案)、选票票样以及新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候选人名单、简历等;
(六)回答和解释会员的质询,核查处理相关投诉;
(七)公示换届选举相关事宜;
(八)其他有关换届选举的工作。
第八条 社会团体监事(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监事(会)无法履职的社会团体可以从会员(代表)中推选会员负责监督工作。
第三章 会员资格审查或会员代表推选
第九条 换届前,应进行会员资格审查,以保证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未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参加活动、违反章程的会员提出解除资格的意见,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进行会员资格注销。未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注销的,仍享有会员权利。
新申请入会的会员,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数量200个以上的,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推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由理事会依据社会团体章程制定,应根据行业类别、地域分布、代表性确定会员代表比例,应通过民主方式进行会员代表推选,会员代表产生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应制定《会员(代表)名册》,并在会员(代表)大会正式召开前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为5至10日。
第十二条 会员对公示的《会员(代表)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理事会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理事会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确需更正的,更正后的《会员(代表)名册》应及时重新公示。
第四章 换届筹备
第十三条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座谈会、摸底调查、党组织推荐、理事会推荐、会员推荐、自荐等方式,酝酿提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建议人选。其中,负责人拟任人选应当充分听取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等方面意见。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换届前应开展换届审计。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换届选举后1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申请并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机构)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由理事会负责及时整改,其整改报告应经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并向全体会员(代表)、理事报告。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应于换届前组织召开理事会审议通过以下换届选举有关事项:
(一)换届选举方案、选举办法、会议议程;
(二)是否修订章程;
(三)制定或修订本会会费标准草案;
(四)会员(代表)名单,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候选人人选;
(五)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名单;
(七)涉及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相关变更事项;
(八)制定或修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九)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第十六条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社会团体应当及时公示新一届负责人等候选人名单。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换届报批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七条 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审核;相关换届选举报批材料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抄送登记管理机关。
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由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审核;相关换届选举报批材料由党建工作机构初审,再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换届工作。
涉及行业协会商会的,其负责人由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初审后,报市委社会工作部审核。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于换届前2个月向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以下换届报批材料【双重管理的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已脱钩或直接登记的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一)重庆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报批表(附件1);
(二)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三)换届选举办法;
(四)审议通过的理事会会议纪要(附签到表复印件);
(五)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成员及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拟任人选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身份证号码、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事项;
(六)会员(代表)名单;
(七)换届选举大会议程;
(八)党建工作机构关于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同意的文件(此项为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送);
(九)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第五章 换届实施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会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
换届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可采取等额或者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比例由社会团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鼓励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负责人。
第二十条 换届选举应召开现场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名称“XX会第X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大会一般遵循以下规定议程:
第一阶段: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财务工作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换届选举办法;
(五)听取和审议换届选举计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名单(理事、监事候选人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以上5项内容由会员(代表)大会逐项举手表决通过。
(六)无记名投票表决协会章程修订草案(如涉及此项议题);
(七)无记名投票表决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调整草案(如涉及此项议题);
(八)介绍理事、监事候选人推荐情况,无记名投票选举新一届理事、监事。
以上3项内容由会员(代表)大会逐项无记名投票表决。
(九)宣布新当选理事、监事选举结果,以及章程修订、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表决结果。
第二阶段:
方式一:继续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适用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负责人的社会团体】
(一)介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理事候选人情况;
(二)无记名投票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理事;
(三)宣布新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理事选举结果;
(四)实行秘书长聘任制的社会团体,一般由新当选会长提名,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无记名投票表决聘任秘书长。
方式二: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适用于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人的社会团体】
(一)召开理事会
1.介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选举办法;
2.介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候选人情况;
3.无记名投票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
4.宣布新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选举结果;
5.实行秘书长聘任制的社会团体,一般由新当选会长提名、理事会无记名投票表决聘任秘书长。
(二)召开监事会【适用于设立监事会的社会团体】
1.介绍监事长(副监事长)选举办法;
2.介绍监事长(副监事长)候选人情况;
3.无记名投票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4.宣布新当选监事长(副监事长)选举结果。
第三阶段:继续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宣布新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名单;
(二)当选会长作就职演说;
(三)大会闭幕。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选举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点人数:监票人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大会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
(二)检查票箱:监票人应将投票箱开箱向到会会员(代表)示众表明为空箱后当众封箱;
(三)发放选票:工作人员将选票发给会员(代表),严格按照“一人一票”、“一家会员单位一票”原则,并统计、公布实发选票数,剩余的选票应封存或当众销毁;
(四)介绍选票:介绍填写选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填写选票:填写选票应当清晰准确,并按规定的符号填写;一张选票中所选总人数多于应选总人数的为无效票,等于或少于应选总人数的为有效票;对于无法确定是否有效的选票,由监票人判定是否有效;无效选票计入收回选票总数;
(六)投票:有选举权的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投票;
(七)计票: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场开箱验票计票,计算出收回选票数,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本次选举有效;
(八)宣布选举结果:经计票人计票后,填写选举结果统计单,由监票人审核后,经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全体人员签名确认,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在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含聘任制的秘书长),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召开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含聘任的秘书长),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的2/3。
第二十六条 获得赞成票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数多者当选;得票数相同时,应当场对得票相等者再次进行投票选举,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七条 换届选举应当制作选票,选票须载明会议名称、届次、形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及选举方式(等额选举、差额选举),候选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拟任职务和选举意见(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等内容(附件5)。
第六章 换届备案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选举结果于换届选举会议结束后3日内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须在换届选举后30日内将以下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脱钩和直接登记的为党建工作机构)审核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一)重庆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报批表(复印件)、换届选举办法、换届选举大会议程;
(二)换届选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纪要(附签到表复印件);
(三)社会团体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四)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名单、理事会名单、监事(会)名单、常务理事名单、负责人名单(附件2)
(五)《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附件3)
(六)《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新一届负责人无论有无变化均要一人一张表重新备案,身份证复印件贴表后,附件4)
(注:领导干部在社团兼任负责人的,需事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届一批履行审核手续,并出具书面批文)
(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情况报告单(附件5);
(八)选举检票结果统计单复印件;
(九)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社团公章。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换届涉及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变更及修改章程的,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和章程核准。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建档保存换届选举大会的会议资料、签到表、选举办法、选票、计票结果、决定、决议及会议纪要(记录)等资料,保存期至少30年以上。
第七章 届中增补、罢免和调整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届中需增补部分理事、监事的,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的,方能当选。
有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或在章程中规定可通过召开理事会的方式在届中增补部分理事的,从其规定。增补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负责人因辞职、死亡、失踪、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社会团体应及时增补或者调整负责人。被增补或者调整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候选人应为本届理事。实行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应召开理事会议,实行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届中因特殊情况需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经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或者1/5的会员(代表)书面联名提议,可以启动罢免程序。
社会团体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向社会团体提出书面罢免建议,社会团体应启动罢免程序:
(一)不服党的领导,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社会团体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社会组织非营利性原则情节严重的;
(四)长期不履职又拒不辞职的;
(五)符合任职资格审查条件中应予调整情形的社会团体负责人;
(六)理事单位、监事单位严重违法失信的;
(七)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的。
罢免程序如下:
(一)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向社会团体提出罢免建议,说明罢免理由;
(二)按照“如何选举、如何罢免”的原则,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罢免请求事项;
(三)被罢免对象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四)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公布罢免结果。
罢免获得通过的,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10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获通过的,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请求。
第三十五条 单位会员的代表因身体、辞职等原因无法承担社会团体相关工作,该单位会员要求更换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社会团体,由理事会进行确认。
第八章 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不超过200个的,社会团体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200个的,社会团体可依照章程规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全体会员总数的1/3,且最低不得少于70个。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人数的1/3,最高不超过200人,且应为奇数。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人数超过50人,可根据需要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且应为奇数。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总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人,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应当具备理事资格。【设常务理事会的社会团体还应具备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本会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应遵循“先批再选”的原则,严格落实组织人事部门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后方可作为拟兼职的候选人参加选举。
第九章 纠纷处置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产生的问题和内部纠纷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议;
(二)对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处理决议不满的,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协商方式解决;
(三)社会团体无法有效召开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者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可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调解;
(四)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第四十三条 社会团体到期未正常换届的,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换届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可以指定社会团体负责人组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必要时,也可选派工作人员担任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指导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换届工作;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社会团体负责人组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必要时,也可选派工作人员担任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采用上述规定流程换届的,换届材料经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后,可直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
第四十四条 社会团体未按规定组织完成换届选举工作或者换届选举工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章 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四十五条 社会团体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由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十六条 社会团体提前或延期换届须于本届任期届满前30日将以下材料按规定报送至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一)《社会团体提前或延期换届申请表》(附件6);
(二)决定延期换届的社会团体理事会会议纪要(附会议签到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由重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