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联章程

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英文全称:Chongqing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 Associations),简称重庆市社科联(英文缩写:CFSS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全市社会科学界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团结带领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自觉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坚持守正创新,扎实推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坚持党对本会的全面领导,重庆市社科联党组在本会发挥领导作用,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领导本会工作机构和所属社科类社会组织基层党建工作。

第五条  本会学术性会刊为《重庆社会科学》,工作性会刊为《重庆社科界》。本会网站为“重庆社科网”(www.cqskl.com)。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依法对市级社科类社会组织进行前置审批、分类管理和业务指导;对各区县(自治县)社科联、高等院校社科联进行工作指导;加强市级社科类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工作保障作用,教育引导社科类社会组织党员干部矢志不渝听党话、坚定不移跟党走;

(二)负责全市哲学社会科学课题规划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 

(三)加强新型智库建设,组织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学术研究和集中攻关,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作用;

(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社科类网站、讲坛、论坛、报告会、研讨会及人文社科普及基地等的管理,确保意识形态阵地、内容安全可靠;

(五)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交流活动,促进重庆社会科学界与国内外学术组织及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交流合作;

(六)贯彻《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七)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团体之间、理论工作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之间的联系与协作,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反映社会科学界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重庆社科网、“社科5分钟”等载体平台建设,做好网上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编辑出版《重庆社会科学年鉴》《重庆社科界》等社科类书刊,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

(十)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团体会员由市级社科类社会组织、区县(自治县)社科联、高等院校社科联等组成。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依据本会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学术活动;

(二)按照民主程序,推选出席重庆市社科联代表大会的代表,享有重庆市社科联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课题立项、学术活动、社科普及、成果评奖、评优评先、学习培训及其他社会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向本会申请开展学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六)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依法开展活动;

(二)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及时向本会报备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六)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退会及处理 

(一)会员因故退会,需事前向本会递交书面申请,并按程序办理。无特殊原因,会员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或者连续两年不履行缴纳会费等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取缔,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会员因违反本会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出现意识形态责任事故,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及本会名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重庆市社科联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代表人选经本会团体会员、有关单位、市社科联机关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分配名额推荐、协商产生。代表大会期间,由代表大会通过的大会主席团负责代表大会工作。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并通过本会章程修正案;

(三)选举产生本会新一届委员会;

(四)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组成委员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五年,代表大会提前或者推迟举行的,委员会任期相应调整。委员任期同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委员若干名。

第十五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审议年度工作计划;

(四)选举本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增补或罢免本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六)筹备召开本会代表大会;

(七)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代表大会和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会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

(二)组织召开本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研究提名委员的变更、增补或罢免;

(四)研究决定团体会员的接纳、退出或除名;

(五)选举本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六)对届中拟提名任免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人选任免职事项进行表决;

(七)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团,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负责。主席团常务会议主持本会日常工作。主席团常务会议参加人员为主席团驻会成员。主席团常务会议通常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或其他专职副主席组织召开,重大事项向主席报告,并征求主席团其他成员意见。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分工调整等原因不适宜履行职责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名,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后调整,并在下一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主席团成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的,根据有关任免文件,经主席团研究,提交常务委员会表决,并在下一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条  重庆市社科联机关是本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由驻会副主席、秘书长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兼职副主席由市委批准有关单位在职领导干部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并在主席团领导下承担有关工作。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团体会员会费;

 (三)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捐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等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市委实施意见、国家和我市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主席团作出报告,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党委政府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任意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团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原章程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