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情况
西南政法大学张怡等著《衡平税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3月出版。该成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批准号:11KF005,表彰证书编号:2011WK027)。该书同时追补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批准号:11KF005,结项证书号:2012851),荣获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二、主要内容
第一编 衡平税法理念的提出
本编主要是论证衡平税法理念提出的背景,衡平理念下《税收衡平法》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从总体上说明衡平税法追求的目标。
第1章 衡平税法理念提出的背景
当前,我国存在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客观现实,这是经济非均衡发展的直接产物,而初始权利配置的不公平导致的后续分配倾斜的制度安排是造成此格局的重要原因。我们认为,财富尺蠖效应导致持久失衡的社会必定需要内生衡平的法律机理予以回应,承载转移支付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享功能的税法理念创新及制度构建则是社会维稳与经济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本研究将衡平权利(权力)和经济利益初始配置,进而达致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税法理论称之为衡平税法理论,旨在厘清衡平税法理论内涵的基础上,立足于税赋实质均衡以反哺初始权利配置的不公平性,具体通过税法价值理念衡平、税权衡平以及税负衡平来重新调整和架设税法体系,以期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法制度,充分发挥税法调节贫富差距之功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2章 衡平理论下《税收衡平法》的论证
长期以来,国人过于关注某个具体税种的设计和相对应的税收法规、条例的修改,却忽略对税法调节功能的整体考量与改造,由于社会财富分配失衡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所致,局部改革便难以达到既治标又治本的目的,理论界也曾作过税收基本法或通则法立法探讨,但“舶来品”始终未能突破中国国情现实制度的桎梏与不适的僵局,为此,我们采取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在修复税收法规、条例与制定税收基本法或通则法之间,尝试开辟第三条研究径路,这就是衡平理论下《税收衡平法》的研究。
本章论证了制定税收衡平法的必要性,认为:研制税收衡平法是走出税法研究困境的需要,是重构税法体系和提升税法位阶的需要,也是最终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享的不二选择;本章也权衡了研制税收衡平法的难易程度以及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功能效果,以此佐证研制《税收衡平法》具有社会内生需求的可行性。
第3章 衡平税法目标解读
有关衡平理念的论述可以追溯到衡平法的研究范域。衡平观念是衡平法中的一个核心观念:在存在的法律对社会关系和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不能有效地进行调整,容易造成显失公平的某一方当事人的巨大损失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下,由统治者根据“公平”、“正义”等理念基础来对当事人进行善意的救济,平衡社会利益,体现正义的一种观念,这种观念产生的母体是自然法学派关于正义的观点理论。具体到税法,衡平税法,顾名思义就是指正义、公平的税法。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非均衡发展土壤,回应可持续发展需求的均衡构造,缓解贫富悬殊、两级分化的社会现实,以达至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二编 衡平税法理念阐述
本编为全文的基础理论部分。作为一种全新概念,首先,需要界定衡平税法理念的基本概念、确定其内涵和外延;其次,作为一种理念或制度构想需要确立它的基本原则,尤其需要强调这些基本原则是建立在特定的非均衡经济制度框架下,以此指导衡平税法具体规则的构建;再次,厘清衡平税法在法学范域中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同时论证和说明了其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特殊性,以彰显衡平税法在法学领域中的地位和独立存在的价值。
第1章 衡平税法理念的基本内涵
目前学界对于衡平税法并没有相关研究成果,因而需要从最基础层面对衡平税法理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本章首先考察作为其理论基础和学术渊源的“理念”和“法律理念”;其次依循此思路揭示税法理念的基本内涵,并进一步探究税法理念的定位与功能;在上述基础上分别从六个方面阐释了衡平税法理念的具体内涵,即:(1)衡平税法理念的认知途径;(2)衡平税法的元理念;(3)税收法定理念中的衡平;(4)税权衡平理念;(5)纳税人权利本位理念;(6)税负实质公平理念。
第2章 衡平税法回应非均衡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
衡平税法的最大意义,并不在于将税法与财富分配问题联系起来,而是将该问题放置于当前非均衡经济的场景中加以分析,进而思索从税法层面破解这种非均衡经济现实的有效路径,最终在财富分配问题上中实现效率与公平的良性互动。正是基于这种价值取向,衡平税法回应非均衡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即是建立在衡平理念下的税收法定、公平和效率原则。
第3章 衡平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由于非均衡经济制度之下的税法必然表现出与一般意义上的税法不同的特质,这种特质最核心的要素就是衡平,为更好理解衡平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我们对衡平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做了梳理。毫无疑问,宪法是衡平税法之纲领,宪法对税收关系的调整是一种精髓式引领;民法是衡平税法之基础,衡平税法本质上属于公法,但民法所确立的民事活动基本规则为衡平税法的有效运转提供了基础和前提,民法还为衡平税法提供了较为丰富的制度设计知识背景;社会保障法是衡平税法之辅助,对社会保障法与衡平税法之间关系的考察有助于使衡平税法所追求的目标顺利实现。
第4章 衡平税法调整对象的范域
置于非均衡经济场景下,调整对象的研究应是衡平税法研究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基础,也是其有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标识。衡平税法的调整对象可以分为两大范域:即纵向税收衡平关系和横向税收衡平关系。其中,纵向税收衡平关系是指在法律地位或时间纵向维度上具有不对等关系的税法主体间形成的税收衡平关系,具体包括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上级税务部门与下级税务部门之间、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等的税权衡平或税负衡平关系;横向税收衡平关系是指具有对等法律地位的税法主体间形成的税收衡平关系,具体包括区域之间、内资与外资企业之间、贫困阶层与富裕阶层之间等的税权衡平或税负衡平关系。
第三编 衡平税法理念的实现
第1章 衡平税法理念实现的总体思路
衡平税法作为一种理念,从中观层面来协调各税收单行法,统领税收立法;而税法价值衡平、税权衡平以及税负衡平是一贯到底的目标追求,其逻辑关系为:价值衡平是整个税法重构的中心,税权衡平和税负衡平则是在价值衡平的目标追求下进行具体制度设计的两个基本点。
第2章 衡平理论框架下税收衡平法与现行税法的衔接
根植于价值衡平理念基础上的税权配置制度、税负设计制度是对传统税法的改造,这种改造虽算不得对传统税法的颠覆,但在衡平理论框架下的税收衡平法必然存在着与现行税法的相互衔接与冲突协调问题。(1)增值税法应在均衡各环节利益分配功能方面强化协调与衔接;消费税法应在逐步扩围方面作规则调校;取消营业税法,并在后营业税时期,加强地方税法体系构建。(2)个人所得税法应加快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改革进程,完善法律监管措施;企业所得税的汇缴方式有待调整,税收优惠有待规范。(3)逐步推进房产税、遗产税和社会保障税的立法进程,使之在宏观经济发展和均衡社会财富分配中发挥综合配套互动作用。
第3章 衡平理念下新的税收法律制度创设
环境污染负面影响的社会布局显示,低收入群体往往是环境污染造成的健康和经济损害的最大受害者,随着人类社会科技文明发展,这势必成为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突出标志。针对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征税不仅比针对生产增值或者收入征税更有效率,而且可以创设一个能够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更加公平的法律体制。因此,我国环境税立法应该遵循衡平理念,确保社会主体之间进行公平的权利和义务分配,这便是衡平理念下专题研究环境税法制创设的初衷。
第4章 衡平理念下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调整
衡平税法不但需要注重税收实体法的研究,同时也要依靠程序法的推行确保衡平税法制度设计的实现。本章力图在我国现有法治环境下,为保持税收征纳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配置的平衡状态,对纳税人权利进行了进一步确认,就规范和限制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探讨,更重要的是对税收征纳过程中的法律救济制度进行了设计。
三、重要观点
有关衡平理念的论述可以追溯到衡平法的研究中去。衡平观念是衡平法中的一个核心观念,就衡平税法而言,本研究的重要观点是在税法制度设计中,始终贯彻价值理念衡平、税权衡平和税负衡平,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
1.价值理念衡平
建构于不同价值理念的制度安排,在运行中将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同样内置不同价值理念的税法在调节收入差距、缓解贫富分化中的作用相去甚远。即若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处理选择不同,税法在现实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便截然不同。关于公平与效率的讨论,存在着两派观点,“一元论”将公平与效率视为相互矛盾割裂的两个部分来研究,固然可以将公平或者效率的研究深入到极致,但是却无法将其纳入统一的框架下形成合力,共同为税法的完善做出应有的贡献;“二元论”虽然将公平与效率视为辩证统一的一个整体,认为二者是可以统一起来的,但是却并未深入研究公平与效率怎么样统一起来,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中,对如何统一的问题并未给出合理的求解。在我国社会不公现象明显增多,社会矛盾趋于突出的客观现实条件下,需要我们摆脱传统研究路径的依赖,开拓出新的研究范式,合理地容纳公平与效率二者的价值取向,使得税法的价值取向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时,我们需要跳出经济学的圈子,从社会制度运行的层面重新审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将公平与效率置于动态均衡的视野下进行研究,并以此理念构建相应的税收法律制度。
具体而言,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应该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既不过分强调效率,但反对低效率或者无效率的制度安排,也不过分强调公平,但要保障相对的社会公平。这样的公平和效率是相互结合而不是相互排斥的。因此在进行税收制度安排时,不会出现过分强调一个价值而挤占另一种价值存在的空间。第二,效率是实现公平的前提和条件,而不以牺牲公平为条件;同样,公平也是保持和提高效率的前提和条件,而不以损失效率为条件。这样的公平和效率是互为条件和前提的。第三,在具体的历史经济条件下,公平和效率的价值取向是可以有先后顺序的,但不偏离社会发展的轨道。如果承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其历史先进性的话,那么就应该承认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公平和效率的价值取向是可以有先后顺序的。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相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历史时期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都存在一定的先后顺序。但无论对公平和效率做怎样的排列组合,都应该符合在市场竞争领域注重效率,财富分配领域注重公平,使其达到在法治的环境中,公民得以实现个人和社会的机会均等,又于机会均等的自由竞争制度中由均衡市场产生出效率的状态。
将这种动态均衡的公平与效率价值序位关系置于当下非均衡经济缔造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社会现实中,并以此为基础而进行的税收制度安排更需要注重由于基本制度层面造成的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公平的资源分配和机会不均等的格局,在调节收入差距,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发挥过程中,必然需要以税赋实质性公平来弥合当前初始资源配置的不公平。
2.税权衡平
在税收法律制度安排时要回应社会分配不公平的社会现实,就必须实现通过以税权为基础的财权的初始资源配置公平,进而促进经济的均衡发展。具体到税收法律制度的设计而言,就是要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下,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
我国现有税权划分格局确立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这次改革力图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问题置于制度性和规范性的框架下予以解决,其目的在于加强中央财权,解决原有财政包干体制所造成的地方财政挤占中央财政的问题。虽然分税制改革适应并促进了改革初期的经济发展,推进了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合理划分,但是由于十余年来一直遵循着加强中央集权这一初衷,中央在不断下压事权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财权,分税制改革似乎又矫枉过正了。由于我国生产资料为国家所有和政府主导型法制经济模式,政府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层层下压的事权配合向上负责的财权体制,在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制度下,更兼转移支付制度不健全的社会背景中,出现地方政府不堪重负,在经济建设中负重前行,发挥作用参差不齐的局面。加之,在取消农业税以后,看似有利于农民的政策导向,却给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带来严重的财政危机,进而逆向地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悲剧性地沦为城乡贫富差异的祸首之一。因此,这种由于税权配置失衡致使政府财力差异巨大而导致的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大小各异、良莠不齐的局面,客观上助长了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态势。
基于此,我们认为,在税收制度安排时要回应社会分配不公平的社会现实,就必须实现通过以税权为基础的财权的初始资源配置公平,进而促进经济的均衡发展。具体到税收制度的设计而言,就是要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下,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纵观世界各国,关于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分配上存在三种模式,即集中型模式、分散型模式、适度集中相对分散型模式。集中型模式能保证国家税制的协调统一,但不利于调动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自主性;分散型模式使中央与地方都有相对独立的财权,地方可因地制宜的灵活设计税制,但对中央与地方的制衡机制和相应的法律制度要求会较高,否则极易造成地方政府的失控,进而带来社会的动荡不安;而适度集中、相对分散型模式在理论上则兼备上述两种模式的优点,运用得好既能维护中央的统一性又能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应该成为我国税权改革较为理想的模式。在这种适度集中、相对分散的税权模式下,纵向税权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相匹配的财权与事权体系,使各地方政府有其稳定的财力完成发展经济的任务,而不致使政府疲于应对层层集中的财政压力而怠于发展地方经济,导致富省越富,穷省越穷的困境。
因此,在税收制度设计时,需要更加注重由于地方差异而形成的初始资源不均衡而导致的差异,通过税权的倾斜性配置来弥补地方初始资源配置失衡,进而达到各地方均衡发展,缩小贫富差异的效果。
3.税负衡平
税负衡平的核心内涵就是在非均衡经济模式下,要按照量能纳税的原则,兼顾东部发达地区和西部欠发达地区,通过对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达到区域间税负衡平,即实现税负实质公平。
长期以来,中西部与东部地区价值和税负逆向运行,中西部地区承受着较大的税收牺牲。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形成各自的产业特征,大体上存在着粗略的产业分工。中西部地区主要提供原材料、农产品等要素类初级产品以及矿产、森林、电力等资源类产品,属于上游产品。而东部地区主要提供高附加值的商品、制造品,属于下游产品。由于市场机制的缺陷,在等价交换的名义下,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形成第一道剪刀差———价格剪刀差。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税制以增值税等流转税为主,东部地区生产高附加值的下游产品,流转税名义税负重,但由于流转税税负可转嫁,实际税负被转移到中西部地区,而中西部地区生产低附加值的上游产品,由于资源税体系不健全且税负偏低并缺乏相应转嫁机制,由此形成地区间的第二道剪刀差———税负剪刀差。双重剪刀差的存在,使价值转移和税负转移逆向运行,即价值向东部转移,税负向西部转移,中西部地区为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了税收牺牲。如果说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国家对全国作为一个整体而进行资源配置、保证经济高速发展做的必要制度安排,那么良性地转移支付制度应该对承担着税收牺牲的地区进行额外地补偿,才符合实质公平的要求。但是囿于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完善,我国经济的空前发展,正是得益于不公平的税负的制度安排,是一种“劫贫济富”的选择。在这种制度安排下,西部地区必将与东部发达地区差距越拉越大。因此,要防止这种趋势的进一步扩大,就需要改革现行税制安排,通过税负的实质公平来契合当前非均衡经济的发展。
四、学术创新、应用价值以及社会影响和效益
(一)有助于完善税法立法思路
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税收基本法长期处于缺位状态,常出现各税收单行法规之间的矛盾、冲突,进而作用相互抵消。缺乏税收基本法统领的各税收实体法应对社会财富分配不均所产生的矛盾与分歧,也显得回应财富悬殊无力。制定税收衡平法,是在我国难于制定税收基本法情况下的一种折中或次优选择,其名称将更符合《立法法》的精神,在非均衡经济条件下,税收衡平法为解决社会财富分配不均、贫富悬殊等问题将表现出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无法替代的权威性和协调功能。
(二)开创性阐释衡平税法理论
在全面梳理学界与实务界关于公平和效率的各种理论观点基础上,我们认为解决贫富悬殊、两极分化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经济学研究的范畴,而应该在社会制度良性运行的层面上创新,均衡社会财富分配并创制和谐社会的税收法律制度,即是衡平税法理论和观点提出的现实背景。本研究对衡平税法的理论和观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释。
税法调节贫富悬殊的制度框架应分成三个层面:一是确保财富分配直接惠及低收入群体;二是维护和保持中等收入群体的上升空间;三是除对高消费、高收入所得和遗产继承等征重税外,保证财富充裕群体有较大的自由和投资空间。以此为指导思想,对现行税收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几大主体税法的调整与完善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三)提出了衡平税法制度设计
衡平税法,就是通过将衡平理念植入现行税法制度内部的方式,对现行税法进行改革与完善,达到价值衡平、税权衡平配置、税负衡平的效果,以实质公平的要求弥补初始资源配置和机会不均等的现实经济制度缺陷,进而应对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客观现实。具体构想:
1.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法,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性增值税转型后,其发挥弥补初始权利配置失衡的调控功能尚未显现,为此提出:(1)加强增值税各环节利益分配功能的协调与衔接;(2)调整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3)扩充增值税的征税范围;(4)全面完善税控装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措施。
2.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法,消费税法应在逐步扩围方面作规则调校,为此建议:(1)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2)改革消费税征税环节;(3)加强消费税的监管。
3.取消营业税法,将其并入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更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在后营业税时期,应加强地方税法体系构建,理由:(1)营业税区分行业设计的税率,并不能够调整行业利润的差距;(2)现行营业税法造成了税收收入的不均衡;(3)营业税取消后其征税范围的合理容纳将更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4)营业税取消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不会得到大规模削减。
4.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法,建议:(1)完善企业所得税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帐簿凭证管理;(2)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缴方式;(3)规范企业所得税现有税收优惠待遇。
5.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应加快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改革进程,完善法律监管措施。具体思路:(1)确立个人所得税立法指导思想必须是:藏富于民,还富于民;(2)改革橄榄式——中间大、两头小的原税制结构,达到中间阶层税赋大幅度降底,低收入阶层免,高收入应增加税赋,特别是严查隐性收入;(3)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可以分步走,但预留空间要大;(4)向西方学习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
6.逐步推进房产税、遗产税和社会保障税的立法进程,使之在宏观经济发展和均衡社会财富分配中发挥综合配套互动作用。
7.我国现有法治环境下,为保持税收征纳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配置的平衡状态,建议:(1)对纳税人权利进行进一步确认;(2)规范和限制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3)完善税收征纳法律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