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龙门阵】“最终解释权”违反平等原则吗?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这些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精髓与灵魂,是打开民法典的“钥匙”。
今天我们就先来看看第一把“钥匙”:平等。
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在民事活动中要忽略掉主体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各种差别,不分男女长幼、职业职务、更不考虑财富多寡、能力大小,也不问“你爸是不是李刚”,法律对你都没有分别心,一律当成平等的主体,这就是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原则对我们国家法律及社会的进步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
其实外国民法典并没有特别提出平等原则,因为那些国家已有较好的平等文化的基础,而我们国家受三千多年等级制度影响,整个社会崇尚上下尊卑,等级意识根深蒂固,对于平等并不重视。家里子女分嫡出庶出,社会上人分贵贱,分贵族平民,平民中还分士农工商,可以说等级无处不在。
中国民法典以主体平等为根本宗旨,力图在民事关系领域消除这种差别,因此明确规定对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类主体财产所有权“平等”保护,是平等在法治上的重大进步,也是民法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
去年上海迪士尼禁止携带食品入园并翻包检查引发热议,这件事的本质就是迪士尼公司没有将消费者当成一个与自己平起平坐的主体来对待。你是不是在很多商业活动的宣传单的最后一行都会看到这么一句话:本公司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还有,会员卡、贵宾卡、积分卡,上面是否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标示。
什么叫“最终解释权”,说白了就是“你说的不算我说了算”,这就是典型的不平等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这违反了平等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