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买了新车,4S店要求小明必须同时购买指定的保险。
法律该支持谁呢?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01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主和责任自负。即当事人有独立意志,可以自主地作出判断、自由地进行表达,不受外人的干预,其他人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在此前提下,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
对于违背自愿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的立场是赋予受损害一方撤销权,就是因受欺诈或胁迫而违背真实意思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这个民事法律行为,恢复该法律行为成立之前的状态。
02 通过自愿原则这把“钥匙”,我们就可以发现,购车指定保险情景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而非真的平等,因为消费者购买捆绑销售的指定保险,是被迫放弃了选择权,并不是自己内心真实意愿,所以是不自愿的。
类似违反自愿原则的现象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是不少的,有些比较明显,有些比较隐蔽。那些垄断企业的强制或变相强制交易行为就不说了,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制假售假行为,安装天燃气指定燃气灶,买房必须接受开发商指定的物业服务,外出就餐要为餐具、纸巾付费……,当你遇到这些情况的时候,请注意,经营者已经不同程度地构成了欺诈、胁迫,违反民法自愿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你不仅可以主张撤销,还可以向市场监管机关投诉举报,依法查处。
03 当然,自愿也意味着责任自负。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他人并没有欺诈、胁迫,你是在充分自由前提下作出的意思表示,即使结果对你不利,你也不应反悔,必须承受这个结果,这也是自愿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并且按自愿原则,即使你被骗、被胁迫受到损害,法律并不会主动来帮助你,如果你不在一年之内主动提出撤销的请求,就视为你自愿接受了这种结果,这也从另一方面体现了意思自治、责任自负的民法原则。
这正是:我的意志我作主,自愿行为自己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