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刘妹与王哥结婚多年,一直未生育。在双方家长的催促下,刘妹终于在婚后第八年怀孕了。王哥的父母非常高兴,当即决定出钱为胎儿购置一套学区房,并写下协议。但刘妹心里纳闷了,腹中的胎儿可以接受爷爷奶奶这么贵重的礼物吗?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了解一个概念——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简单来说就是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人们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一般情况下,胎儿并不是真正的“人”,不能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但是随着社会大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家里长辈赠与未出生的“孙子、孙女”一定财产的现象已愈发常见。完全否定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仅不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观念,也与法律自身的公平正义相违背。因此,《民法典》第16条又特别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由此可见,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下,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刘妹腹中的胎儿在顺利出生并经过登记机关登记后即可成为该学区房的所有人,跻身“有房一族”,刘妹和王哥不可将房子占为己有。需要注意的是,胎儿得以获得该学区房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其必须顺利出生。若刘妹未能正常分娩,致使将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赠与行为自始是不成立的,学区房仍归王哥的父母所有。
法律是否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是否真正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是评价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最为重要的标准之一。《民法典》第16条对胎儿利益进行特殊保护,充分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其实,这并不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胎儿利益保护问题作出规定,从1985年施行的《继承法》、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再到今天的《民法典》,我国法律一直对胎儿利益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但是,我们不能盲目地扩大胎儿的法律地位,更不能将胎儿与已经出生的人作同等对待,否则,不仅会带来法律问题,还可能引发道德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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