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4-06-13 09: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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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党校,重庆社科院,有关高等学校,各市级社科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有关社科单位,各区县社科联:

《重庆市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市社科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2119

 

 

 

重庆市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有序推进我市社会科学普及奖励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重庆市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奖励办法(试行)》(渝社联〔20121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奖(以下简称“市社科普及工作奖”)的评选工作,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不断提高全市社科组织和社科理论工作者开展社科普及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 市社科普及工作奖的评选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

2.面向基层、注重代表性;

3.严格标准、宁缺勿滥;

4.逐级推荐、择优评选。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奖项

第四条 市社科普及工作奖的评选范围是:在我市社科普及阵地建设、社科普及队伍建设、社科普及或咨询活动、社科普及作品创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市社科普及工作奖包括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先进集体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先进个人两个奖项。

第六条 市社科普及工作奖的评选工作,按照市公务员局评奖考核的有关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每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名额,由市社科联根据有关要求确定。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七条 参与市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分的事项或成果,是指在上一个评选年度内所开展的社科普及工作或成果。

第八条 市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实行量化计分考核。

第九条 市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先进集体的具体评分标准是:

1.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或咨询活动参与人数51100人的一次计2分;100200人的每次计3分;200人以上的一次计5分。

2.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或咨询活动情况在区(县)级报刊、电台、电视、网站等媒体报道的一次计1分;在市级报刊、电台、电视、网站等媒体报道的一次计3分;在国家级报刊、电台、电视、网站等媒体报道的一次计5分。

3. 申报单位在册员工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社会科学普及理论研究成果的每篇计3分;公开出版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包括社会科学普及读本、文艺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影视作品等,下同)的每部计5分。

4.在全市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中获奖的一次计3分;在全国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中获奖的每次计5分;在国际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中获奖的一次计10分。

5.向《重庆社会科学普及网》站提供信息并被采用的,根据容量大小每一条计24分。

第十条 市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先进个人的具体评分标准是:

1.组织策划或实施参与的社会科学普及或咨询活动人数在51100人的一次计2分;100200人的一次计3分;200人以上的一次计5分。

2.申报人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社会科学普及理论研究成果的每篇计3分;公开出版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每部计5分。

3.在全市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中获奖的每次计3分;在全国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中获奖的一次计5分;在国际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中获奖的一次计10分。

.向《重庆社会科学普及网》报送信息并被采用的,根据容量大小一条计2—4分。

第四章 组织领导和纪律

第十一条 市社科普及工作奖的评审工作,由市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由市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评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普及评奖办”)在市社会科学普及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申报市社科普及工作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审,协调处理评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等。

. 市社科普及评奖办设在市社科联普及部,负责市社科普及工作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评奖工作的政策规定;遴选评审委员会成员;受理、汇集、整理申报资料;组织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审和奖励等。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及个人应按照《重庆市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实事求是地申报参评。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和今后连续两届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申报资格;对已获奖的单位和个人,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必须严守纪律,坚持原则。凡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取消其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因其违反纪律行为获取奖励的,撤销获奖者的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市社科普及工作奖的申报由市级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各区县社科联、市级社科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等单位或部门择优推荐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1.单位申报填写《重庆市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个人申报填写《重庆市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以下均简称《申报表》),在通知的规定时限内,按规定份数将《申报表》和相关佐证材料,一并交到市社科普及评奖办。

2.申报者所在单位需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的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需签注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考核中需量化计分的社会科学普及或咨询活动、社会科学普及作品、获奖情况等均须提供佐证材料。

1. 社会科学普及或咨询活动的佐证材料要能看清规模、内容、主办单位或承(协)办单位、参加人的照片;有媒体报道的活动需提供视频截图或其他相关证明。

2. 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佐证材料需提供原件。

3. 获奖情况的佐证材料需提供证书或奖状的复印件;无证书或奖状的需提供能证明其获奖情况的有效材料。

4.《重庆社会科学普及网》采用信息由申报者如实填写,由市社科联普及部负责核实。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

1. 资格审查。由市社科普及评奖办对申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2. 组织评审。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社科普及评奖办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量化考核和审查评议,并由评审委员会拟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候选名单。

3. 结果公示。对评审委员会拟定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由市社科普及评奖办在30日内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真实身份书面向市社科普及评奖办反映;经市社科普及评奖办调查核实后提交评审委员会按相关规定作出裁定。

4. 报请审批。经公示和裁定的市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市社科普及评奖办报请市社科联主席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章 奖励和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市社科普及工作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社科联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获得市社科普及工作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社科联择优推荐参与市人民政府表彰的市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二十条 凡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评审结束后市社科普及评奖办留档,不论获奖与否,都不退还本人。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中未尽的考核评分事项,由市社科普及评奖办在当年申报通知中予以规定;个别特殊事项需要计分的,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社科普及评奖办审定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市社科联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