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委组〔2014〕116号)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中共重庆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落实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活动经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党工委组织部、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级有关行业党组织:
根据《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2〕11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4〕29号)要求以及公司法、税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非公组织)党建工作,保障非公组织党组织基本工作运转,现就落实非公组织党组织工作活动经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费保障方式
(一)非公组织列支
党组织工作活动经费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不低于3‰的比例列入非公组织年度财务计划,纳入非公组织管理费,按税法规定据实税前列支。
(二)上级给予补助
1.补助标准。根据管理党员人数(含流动党员)补助党组织工作活动经费,10人(含)以内的,一年补助2000元;10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补100元。
2.经费渠道。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南川区、潼南县、城口县、丰都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8个区县,由市级负担70%,区县负担30%;其余20个区县和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由市级负担30%,区县负担70%。组织关系在市级部门的非公组织党组织,其补助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3.经费核算。按照上年底全市非公组织党组织数、党员数为依据核算经费。
(三)党费给予支持
1.党费返还。非公组织党员交纳的党费全额返还非公组织党组织。
2.党费支持。市和区县留存党费给予非公党建工作重点支持,每年留存党费用于非公党建工作的比例市级不少于5%、区县不少于15%。
除上述三种方式外,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实际,采取非公组织赞助、党员自愿捐助等方式,多渠道解决非公组织党组织工作活动经费问题。
二、规范经费使用
经费使用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不许挪作他用。主要使用范围为: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召开党的会议,开展组织生活和主题活动,党内表彰,帮扶困难党员,订阅党报党刊,购置党员电教设施设备,党员活动阵地规范化建设,新建党组织启动以及具体党建项目等相关党建工作。
三、强化经费管理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经费审批权限、拨付程序等。党组织工作活动经费大额支出,须经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非公组织党组织要将经费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各区县、有关市级部门每年要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对违纪违规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有关单位要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细抓实。党委组织部、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负责对党组织和党员实际情况进行统计、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调度工作,及时拨付相关经费;税务部门负责做好税前列支政策的宣传、执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委组织部、市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经费落实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中共重庆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
2014年12月1日